担保那些事儿(六):担保人的权利
法律是平衡的艺术。担保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讲究公平、讲平衡。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往往背负沉重负担,经常对债权人无偿付出。为平衡担保人的负担,减少担保人损失,法律赋予担保人两项权利,一是抗辩权,二是追偿权。前者是一种防御性权利,目的是使担保人暂时或者永久摆脱担保责任;而后者是担保人承担替代偿还责任后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目的是弥补担保人的损失。
先说抗辩权。担保人的抗辩权十分广泛,法律上将担保人的抗辩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比如,可以抗辩主合同没有履行,没有如约履行,主合同变更没有通知,主合同无效,可以抗辩主合同可以撤销,还可以抗辩主债权转让、主债权是借新还旧,等等;这类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不行使,担保人也可以独立行使;第二类是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抗辩权,比如,保证人还可以抗辩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受欺骗签订的摆正合同、受胁迫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保证期间已经经过,物权行使期间经过,此外保证人还有先诉抗辩权。抗辩权是担保人最主要的防御武器。
担保人的追偿权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也分两种类型,一类是向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十分明确,即,担保人代替偿还多少,就向债务人追偿多少。在原来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向债务人追偿一般不需要诉讼,直接在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书中注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生效后,向债务人追偿需要另外起诉。第二类是,在共同担保或者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比如,一笔债权有ABCD四个保证人。原则上,承担了责任的保证人只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共同担保人之间有约定,或者在同一张担保文书上签字,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只不过这种追偿数额计算是十分复杂的。
记住,抗辩权担保人避免损失的武器,追偿权是担保人挽回损失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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