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那些事儿(五):保证人责任
上期中我们谈到,保证期间的主要作用是锁定保证人责任。担保人有两种责任,一是替代偿还责任,二是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法律基础不同,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一、保证人的替代偿还责任。
通常情况下,这是担保人的主要责任形式,债务人没有还清的帐,担保人要替代偿还。包括主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甚至还包括律师费等。替代偿还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保证合同有效。没有有效的担保合同,就谈不上担保人的替代偿还责任。
替代偿还责任与保证形式有关。
(一)债务人先以自己资产还账,只有当债务人资产不足以还款的时候,才由担保人还。这种方式对保证人比较有利,保证人替代偿还责任居第二位。法律上称之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担保补偿原则的直接体现,是保证责任的最初形态。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即要求先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的具体方式,即视为一般保证;但是,在下列情形下,一般保证也可以不用先追究债务人,直接追究保证人替代偿还,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检索抗辩权的。
(二)无论债务人是否还账,担保人都有义务替代偿还,保证人与债务人地位平等,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来讲,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更重一些。目前,连带责任保证非常多,一些银行贷款几乎全部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有人会说,保证合同还能无效?其实,保证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形式,当然也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庭上,律师通常首先攻击对方保证合同的效力。比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等;再比如,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也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时,也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时,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分为四档:第一档是,全部不承担责任,适用于保证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时候;第二档是,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适用于保证人与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时候;第三档是,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适用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形;第四档,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四挡责任,都是与保证人过错联系在一起。
注意,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责任也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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